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括:
申请条件:
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格式:
见《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附件1和附件2,已在环保总局政府网站发布。
办理时限: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经过查询或公开方式:审批结果将在环保总局网站上对社会公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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